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张帅作者:发布时间:2025-03-06浏览次数:10

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的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学校全体人员应尽的义务,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是完成教学、科研,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保证,同时也关系到全校每个师生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由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负责领导,由校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确保校园安全”的方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园治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本校区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来访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严格校门管理。进入校门的人员都应接受门卫验证检查。校内人员进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来校外来人员,一律凭安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来校从事公务或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校园;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从校园穿行。

第六条、本校教职员工机动车辆需主动进行车辆识别系统登记;外单位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来校公务或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经保卫处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携带物品出校门的人员和机动车辆,应主动向门卫交验管理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在门卫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验。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须遵守《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校园内严禁乱停机动车,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校区内各学院及处室的通知、告示、宣传品应在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不得乱贴、散发广告。

第九条、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48小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批并向保卫处报备;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罢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条、严禁在校园、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乱摔、乱抛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一条、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破坏绿地。

第十二条、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气功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应设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活动。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四条、教学楼、办公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加强报告厅、图书馆、食堂、运动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不准在办公室存放大额现金。

第十七条、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施工队伍的管理。校区内务工人员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有关合法手续。施工单位在校区施工期间要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十八条、校园内严禁点明火,因需要点明火必须经保卫处批准。非灭火需要,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