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体户口是为方便学生在求学地的学习和生活而设立的临时户口。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迁入条件
1. 被学校录取
被我校正式录取为全日制学生时,可以向学校安全保卫处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录取通知书是办理户口迁入的重要凭证之一。
2. 符合学校所在地的户籍政策要求
符合我校临时户口所属地区的相关政策要求(细致可咨询越溪派出所户籍管理处)。
二、办理流程
1. 办理户口迁移证
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向安全保卫处提交落户申请,经批准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应注明迁往地址为学校地址。
2. 办理落户手续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3. 提交材料给学校
落户完成后,学生将相关落户证明的复印件提交给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存档。
三、权益与限制
1. 权益
在学校所在地享受一定的公共服务,如办理身份证、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等。
对于一些需要在当地进行的活动,如报考当地的公务员、参加某些资格考试等,可能会更加方便。
2. 限制
学校集体户口通常为临时性质,在学生毕业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户口迁移。
不能享受与当地常住居民完全相同的权益,如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四、毕业后处理
1. 就业落户
如果毕业后在学校所在地找到工作,并且工作单位能够接收户口,可以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入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或当地的常住户口。
2. 迁回原籍
若没有在学校所在地找到合适的工作,或者不想将户口留在当地,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需要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回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3. 暂存学校
学校允许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将户口暂存学校,限制为两年。在此期间,学生需要尽快处理户口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