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张帅作者:发布时间:2023-05-31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进入校园内的各类机动车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校内公车、教职工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出入证》,凭证出入校门。

(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实行登记后进入,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并按序停放。

(三)相关协作单位车辆、学生车辆等确需办理出入证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共同审查后可办理相应出入证。

(四)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五)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保卫处将专门设定教职工专用停车场,供执行教学、科研、行政事务的教职工使用,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对违规停放的车辆一律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七)出入证必须摆放在车前挡风玻璃显著位置。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

(八)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持有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严禁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

(九)严禁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驾驶,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非学校驾校的教练车辆进入校园。

二、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三)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四)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

(五)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不准双手离车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

(六)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

三、校园内行人必须遵守靠边行的原则,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保卫处的书面同意。

经批准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五、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七、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机动车出入证》。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